审视罪律

傅斯年先生在《我所景仰的蔡先生之风格》(《读者》2006年24期)中写到一段很精彩的话:“大凡中国人以及若干人,在法律之应用上,是先假定一个人有罪,除非证明其无罪;西洋近代之法律是先假定一人无罪,除非证明其有罪。蔡先生不特在法律上如此,一切待人接物,无不如此。他先假定一个人是善人,除非事实证明其不然。凡有人以一说进,先假定其诚意,其动机善,除非事实证明其相反。”
这段话给了我很深的触动,我也由这句话明晓了很多曾经困惑的问题。仔细想想我们生活中的种种冤屈以及不合理的案例,其实归根结底都与此有关。比如,你明明没有打碎东西,可还是有人会怀疑甚至强加给你打碎的罪名;你明明没有偷东西,可还是有严刑酷打逼迫你承认是盗窃犯;你明明没有投敌叛国,可还是有人指控你是内奸是国贼。秀才遇见兵,有理说不清啊,因为你也找不到自己不是内奸国贼的证据啊。他们的证据呢?他们的证据是“莫须有”。一个莫须有就可以把一个忠良一个功臣送上刑场,你说这样的社会可怕不可怕!

可是我们有时候在生活中遇到的实际情况是这样体现的:先说你有罪,然后给你罗织罪名;只要说你有罪,你就不可能无罪。大名鼎鼎的一代文豪苏东坡,就是被一群小人用这种伎俩给炮制出了一个“乌台诗案”。他说你写了反诗,你不承认,那么你找出没有写反诗的证据。找不出没有写反诗的证据是吗?那你一定是作了反诗!他们的证据呢?他们的证据是:苏轼在一首写桧树的诗中写到“蛰龙”二字。这便证明苏轼有谋反之心?!
前不久,我在《读者》上读了一篇题为《命系一发》的微型小说,也说明了这种强加罪责破案的荒唐。一件扑朔迷离的案子,最后找到的唯一证据是一根头发,于是他们守在各个街道路口抓捕头发的主人,以为头发的主人就是罪犯。可是他们是靠什么来判断头发的主人呢?侦探也没有丝毫依据。最后他们抓捕了一个“头上戴着一顶一直扣到耳朵的水上旅行帽”的男人,他们断定他就是罪犯。当侦探威风凛凛的摘掉那个男子的帽子时,发现竟然是个秃子,他于是毫不犹豫地大声宣布:“他所干的谋杀何止一次,是一百万次。”
在路遥的小说《在困难的日子里》有这样的描述:主人公马建强被怀疑偷吃了同宿舍的馍,马建强辩解,没有人相信,因为他太穷;紧接着,他们为他寻找偷窃证据——那些被老鼠吃剩的馍渣子!如果不是老鼠捎带着咬坏了他的枕头,被栽赃的罪名一定会压死马建强。
我大学时遇到一件事情。一天晚上学校停电,有些惟恐天下不乱的学生便乱喊乱扔。可是第二天早上,文学院领导找我们宿舍成员谈话,要我们交代犯错经过。我说我们没有参与哄闹。可他们说的有鼻子有眼,而且绘声绘色地描述了我们扔东西的情态。我说我们没有扔,结果他们要我找出没有扔的证据。他们说如果我们真的没有扔,那就要让我们找出真正的“元凶”,只有这样才能证明我们是清白的。当时我也不再顾忌领导权威,直接反驳,凭什么要被栽赃者去寻找证据?受害者找不到不曾犯罪的证据,就证明有罪?这是什么逻辑!
可是,自古以来我们就生存在这样的社会!我们有太多的人就是在这样的逻辑下死于非命!
2003年轰动全国的孙志刚被非法收容并被殴打致死事件,就是这种逻辑下炮制出的悲剧。这出悲剧的上演将这种畸形法制人模狗样的嘴脸彻底暴露了出来。事后有专家、媒体评论说孙志刚事件折射出了种种社会弊端,从而也推动了中国法治进程。可是我却觉得根子上的问题依然没有解决。我个人认为傅斯年先生提出的中西应用法律之差异,若不改变,以后这样的悲剧依然会上演。
千百年来,正是在这种思想观念的指导下,我们自上至下都盛行严刑拷打,甚至大人教育孩子也倡导“棍棒出孝子”。
话题再回到文章开头所提到的蔡元培先生。我真羡慕北大有过蔡元培先生,真自豪北大曾因蔡元培先生之品性风格而大放异彩,真渴望现在的大学能吸收蔡元培先生的思想,真正实现原“所谓大学者,非谓有大楼之谓也,有大师之谓也”(原清华大学校长梅贻琦语)的理念。我想,如果我们的法制理念由“先假定一个人有罪,除非证明其无罪”转变为“先假定一人无罪,除非证明有罪”,那么,我相信其他领域的民主、人本思想也会得到更明朗的体现。到那时,我们必将沐浴在“和谐社会”中。